民國111年9月23日晚間6點30分於台南律師公會會館,由前最高法院庭長鄭傑夫法官主講「從若干案例談訴之聲明、書狀記載–以紛爭要件事實為中心」,有諸多道長到場聆聽,講座曾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、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及最高法院擔任法官,審判實務經驗豐富,講座以實務案例剖析訴之聲明及書狀應如何記載,並分享分享相關法律見解及實務經驗,以有效促進訴訟順利進行及解決,並針對同道事先及現場提出之問題進行解說,與會同道均獲益良多。
講座首先以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上訴三審之實例,藉以解說第三審上訴理由書,應如何依法記載,及上開第三審上訴理由書應如何改進,及第三審上訴之限制等;並解說於該實例中,律師於事實審程序之進行,應如何改進,以促進訴訟,並維護當事人權益。
繼之,講座以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實例,略以:甲男與乙女婚後生下甲1、甲2、甲3等3子,甲3自幼經甲、乙代理而由丙、丁夫妻收養,甲3於100年5月1日成年。丙、丁因生意失敗,負債累累,甲則經營事業有成,惟不幸於101年4月1日死亡,遺產合計為12億元。甲3以其與丙、丁於101年3月1日簽立終止收養契約書,向乙及甲1、甲2表示對甲之遺產亦有繼承權。甲1以自己為原告,甲3為被告,起訴主張:甲3與丙、丁間終止收養關係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,應為無效等情,聲明求為「確認甲3與丙、丁間收養關係存在」。藉以解說關於此等案件之裁判費應如何徵收裁判費;及若第一審法院以被告當事人不適格為由,而判決駁回甲1之訴,嗣甲1提起第二審上訴,律師應如何為甲1爭取程序上最大利益(審級利益)等議題。
另外,講座以請求票據、貨款給付之實例,從票據、貨款法律關係出發,解說該於實例中,受委託之律師所為聲明應如何改進,及應如何從程序上及實體上主張,以保障當事人最大權益。
最後,講座針對同道事先及現場提出之問題,依據相關法律見解及實務經驗進行詳細解說,並與會者良善互動溝通,與會者均收穫頗豐、滿載而歸。(延)